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燃油供应单位供应燃油,应当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船舶和燃油供应单位应当将供受单证保存三年,燃油样品保存一年。从事船舶燃料以及液化天然气等新燃料供应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