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船舶燃料供受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