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创新驱动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和系统整治,推进绿色航运发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