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船舶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