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国际航行船舶排放压载水,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确保所排放压载水满足要求,并在排放前按照规定向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