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船舶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禁止船舶在管理水域使用焚烧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