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在黄浦江和其他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内河船舶产生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由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