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包括单舷单底、双舷单底、单舷双底)的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禁止在本市长江干流、黄浦江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停泊和作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