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包括单舷单底、双舷单底、单舷双底)的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禁止在本市长江干流、黄浦江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停泊和作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