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船舶违规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禁止船舶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禁止船舶向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排放含油污水。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