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禁止船舶违规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禁止船舶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禁止船舶向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排放含油污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