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含油污水等水污染物通过船舶接收后在接收船上临时储存、水上运输的,按照船舶水污染物实施管理;接收后经预处理在水上运输的,按照水路运输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鼓励对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水污染物进行预处理和再利用。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应当将船舶水污染物移交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禁止将接收、转运的水污染物排入水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