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十六条有效含油污水等水污染物通过船舶接收后在接收船上临时储存、水上运输的,按照船舶水污染物实施管理;接收后经预处理在水上运输的,按照水路运输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鼓励对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水污染物进行预处理和再利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应当将船舶水污染物移交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禁止将接收、转运的水污染物排入水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