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议案,需要在本次会议闭会后由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及时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举行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议案办理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负责督促有关机关、组织认真办理,并就议案办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