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