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