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超过规定停车时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