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道路右侧边缘行驶,不得在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机动车之间穿行;
(二)驾驶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双手离把;
(三)经过公交停靠站时减速慢行,注意避让上下公交车的人员;
(四)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注意避让行人;
(五)通过设有危险标志的路段时,减速慢行或者下车推行;
(六)不得牵引动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