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学龄前儿童乘坐小型汽车的,应当在后排座位设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上乘坐或者由驾驶人以外的成年人看护,并在后排乘坐。

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