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规定让行:(一)同车道行驶的前方车辆应当及时变更车道;(二)相邻车道行驶的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三)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