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规定让行:

(一)同车道行驶的前方车辆应当及时变更车道;

(二)相邻车道行驶的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

(三)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