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抄送的道路安全隐患,道路管理部门应当限期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