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四条有效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抄送的道路安全隐患,道路管理部门应当限期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