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五条有效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车辆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