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车辆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