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道路交通设施供电。因检修、错峰用电、系统升级等原因对道路交通设施采取停电措施,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