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预留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空间。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