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拖拉机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发放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