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机动车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道路运输企业、校车服务提供者发现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驾驶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