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机动车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道路运输企业、校车服务提供者发现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驾驶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