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三条有效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疾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人应当及时申请注销驾驶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注销。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规定定期交换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