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重点车辆驾驶人信息,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