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条有效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加装、改装高音喇叭或者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二)擅自拆除或者改装消音装置;(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