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加装、改装高音喇叭或者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

(二)擅自拆除或者改装消音装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