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本市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评议政府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推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执行能力。

本市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