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本市建立营商环境监测机制,通过建立营商环境监测点、聘请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等措施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测监督,及时发现、收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