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风险程度等,公布审批流程图和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时限和申报材料清单,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多图一审、联合验收。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非关键要件探索试行“容缺后补”机制。

在房屋建筑工程领域探索推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的,应当统一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工程建设项目测绘事项推行“多测合一”制度,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