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四十条已修改在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新区、园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区域化评估,对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文物保护、节能评价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开展相关评估评价,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