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税务机关的协同配合,推动交易、纳税、登记等事项全程网办、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水、电、气、暖等事项过户同步办理。

鼓励在金融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场所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办理点,提供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服务。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