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规定内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延迟录入信息或者录入虚假信息的。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