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规定内容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延迟录入信息或者录入虚假信息的。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