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的,责令停止发行预付卡或者办理续卡,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