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业发行预付卡经营者的经营动态,根据投诉举报、风险警示等情况,对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确定重点监管领域、监管情形和监管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