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消费者购买预付卡不满七日,并且尚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经营者退卡的,经营者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受赠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