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经营者有下列可能影响预付卡兑付情形之一的,应当于三十日前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协同服务平台等发布公告,同时以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已购买记名预付卡的消费者:
(一)终止预付卡业务;
(二)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变更;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发生重大变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因前款情形不能继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或者预付卡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经营者退回预付卡余额。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