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重点渗漏带内的河流底部、边坡做防渗处理的,由城乡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重点渗漏带内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的,由城乡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职权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