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水体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