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编制名泉保护规划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名泉保护规划的。
(二)在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禁止建设的区域范围内违规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手续的。
(三)未依法组织编制泉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
(四)修改名泉保护规划前,不依法公示、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听证的。
(五)接到有关违反名泉保护规定的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重点渗漏带、山体、河流水系的生态控制线,以及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在直接补给区内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的。
(七)其他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