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内,禁止开发建设。确需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公益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入渗设施。(二)在划定的限制建设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工程技术手段等措施,减少或者消除对泉水补给的影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地上地下叠加建筑密度,地上地下叠加建筑密度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