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流底部、边坡做防渗处理;(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