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建设项目;(二)倾倒、堆放、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