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倾倒、堆放、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