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规定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一)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二)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