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引黄干渠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清淤,采取防渗等技术措施,提高渠道输水效率;对渠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进行除险加固、维护维修,保持引黄干渠良性运行。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