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引黄干渠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引黄干渠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引黄干渠工程设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