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引黄干渠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引黄干渠工程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众对引黄干渠工程设施的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