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第九条有效开展载人、载货或者特定场景作业的示范运营活动,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开展示范运营所需的技术性能、外廓尺寸、轴荷、质量、安全性能等标准或者规范;(二)经过规定里程或者时间的示范应用,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工接管率符合规定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