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申请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自我声明确认的,由市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门和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有关部门、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对相应阶段的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确认。

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收取企业提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是否确认的决定书面告知企业。

涉及跨区域事项的,市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科技经济、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以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的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