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开展道路测试活动,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最小风险运行模式,满足功能安全、信息安全等技术标准和要求,设计运行范围覆盖道路测试场景;

(二)配备处于无驾驶人状态的显示装置以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的警示装置,设置符合标准的夜间反光装置;

(三)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有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达到规定里程或者时间,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工接管率符合规定值。

开展高风险道路测试的,应当经过规定里程或者时间的低风险道路测试,且未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工接管率符合规定值。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