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第六条有效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关技术能力;(三)具备符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等相应条件的车辆;(四)配备远程监控系统和紧急接管人员,紧急接管人员应当具备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的操控能力和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经过专业知识、现场操作和应急处置培训;(五)按照有关规定已经投保或者承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一定金额的商业保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